海勤视点 | 刑事控告全流程(后附控告书模板及法条依据)

海勤视点 | 刑事控告全流程(后附控告书模板及法条依据)

(一)维护自身权利

刑事控告的首要作用是打击犯罪,维护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赔偿损失。

(二)促进民商事纠纷解决

部分民商事纠纷若仅通过民事诉讼手段,难以对被告人产生威慑力,无法达到原告所期待的救济效果。如一些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运用民商事手段解决纠纷陷入困境之时,可以尝试从刑事的角度出发审视事实,通过刑事控告往往可以打破僵局。

(三)公司控制权争夺

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控告人采取刑事控告的方式争夺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发生在大股东发生分歧、破产重整等案件中。

(四)掌握谈判主动权

部分受害人控告的根本目的可能不在于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而在于希望通过刑事立案逼迫对方主动和解,挽回损失。

(五)搜集证据

部分当事人不追求控告成功,希望通过控告获得相关证据,因为民事诉讼中原告负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取得途径有限,举证困难,而公安机关取证比当事人自行取证容易的多。

( 六)对抗恶意控告

现实中也存在对方为了争取主动而抢先恶意刑事控告,意图迷惑公安机关使受害人陷入被动的情况。在遭遇恶意控告时,受害人除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澄清事实以外,通过提起刑事控告进行对抗也是非常有力的手段。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提起刑事控告前的准备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为确保立案,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之前,要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管辖符合规定三个方面做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一)确定案件管辖

确定管辖是刑事控告的第一步。虽然从公安机关内部分工来看,刑事案件管辖涉及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部门管辖多个维度,但从刑事控告角度来讲,最重要的是确定地域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辅,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因此,刑事案件可能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对于多地都有管辖权的,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在针对各地区的审查标准、司法理念及沟通难易程度通盘考虑后,选择更为适宜的公安机关控告,有利于提高控告成功的可能性。确定地域管辖后,可以到管辖地的公安局刑侦或者经侦部门,或者直接到派出所提交控告材料。

(二)准备控告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刑事控告首先需要被害人及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被害人如果是单位,需要提供被害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等。自然人犯罪案件,需要提供嫌疑人姓名、年龄、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尽可能详尽的个人身份信息;单位犯罪案件需要提供嫌疑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身份信息等。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如果上述材料无法自行提供或获取,可在控告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获取。

2、撰写《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是提起刑事控告所需的重要书面材料,是受案机关了解案情、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重要资料,需要慎重对待。《刑事控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控告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是单位,则为单位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被控告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地点、职务等;如果是单位,则为单位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越详细越好。

(3)请求事项:控告请求应明确、具体,如,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罪进行立案侦查。

(4)事实和理由:该部分主要对将要控告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进行表述。表述应做到逻辑清晰、详略得当,紧扣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不能洋洋洒洒,写成流水账。这部分也是律师和非专业人士的区别所在。

3、准备证据材料

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遵循疑罪从无、孤证不予认定、排除合理怀疑等原则,嫌疑人通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清白的责任,举证责任主要在检察机关,而取证大多由公安机关完成。因此,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越充分,公安机关的取证难度就越低,受、立案的成功率就越大。具体包括:

(1)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主要是证明嫌疑人实施了不法行为及不法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记录案发经过的监控录像、作案使用的工具、体现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录音、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当然,被害人由于是亲历者,其供述也是重要的证据,这也是为什么报案时一般会要求被害人亲自到场做笔录的原因。

(2)证明被害人遭受损失的证据

主要是证明被侵害事实存在及被侵害程度大小的证据。比如财产损失类案件,须提供证明财产损失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转账记录、账目表、物品出入库登记表、毁坏物品照片、购买物品票据凭证、维修票据凭证等。

上述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原则上均应提供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照片或复印件,但应在照片或复印件上加盖被害人单位印章。对前期收集的证据要进行汇总、整理、筛选、分类,制作证据清单,列明所有证据的名称、种类、证明目的,便于办案人员对全案证据有概括性了解,促进案件推动。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

为了解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公安部于2015年颁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三个当场”的要求,即“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此意见发布后,公安机关受案情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一般都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与控告人。如果遇到公安机关仅口头答复不属于刑事案件或留下书面材料后迟迟不予回复的情形,控告人可以参照下述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1、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如果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给出的不予立案的原因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的七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的复议期限是三十日。如果复议后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控告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限是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复议、复核申请提交对象都是公安局,而不是刑侦、经侦或者派出所,这些只是公安局的内设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2、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控告人可以在复议、复核后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议、复核,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问题径直向检察院进行控告,请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径直向检察院控告,则公安机关将不再予以受理复议、复核。检察院内部履行此职能的是负责控告、申诉的检察部门,具体是第几检察部各检察院不同,可以上检察院官网查询,或者直接到检察院的检察服务中心,一般在检察服务中心有专门的控告、申诉窗口接收材料。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若上述救济途径仍无法解决立案问题,可以采取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法。

4、寻求社会监督

如今网络发达,媒体监督也是主要监督力量,控告人可以向媒体、社会组织等反映情况,寻求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帮助。

(图片来源于网络)

附一:法条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二、 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 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二)强化监督管理

1. 明确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3.《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高检会〔2017〕3号

第三条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的后果,并引导控告人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控告人坚持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附二:《刑事控告书》模板

刑 事 控 告 书

控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如果是单位,只写单位名称)。

住所地(适用于单位报案):***

法定代表人(适用于单位报案):***

联系方式:***

被控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联系方式(如果是单位,则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对被控告人***以涉嫌***罪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且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条的标准,涉嫌构成***罪。据此,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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